
安全工器具存放和使用要求
1、安全工器具、公用個人防護用品專人保管和維護,檢查試驗不合格以及試驗超期的不得使用,明顯標識分開放置;
2、配置到個人的防護用品由使用人員負責保管維護,檢查不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得使用;
3、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統一編號管理;
4、安全工器具按“三分開”規定存放,絕緣安全工器具、一般安全用具、材料與機具三者分開不同房間或區域存放;
5、絕緣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存放在溫度-5°C 至35°C,相對濕度50%至80%的干燥通風的絕緣安全工具室(柜)內,室內配備抽濕機(空調機、紅外線燈)、溫度計、濕度計設施;
6、使用中如有損壞、變形、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必須停止使用;
7、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,及時向上級報告處理,防止類似事情重復發生。